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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推进公立医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27 08:57:05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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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推进公立医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7        

 

河源市推进公立医院药品跨区域联合

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

 

为深化我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改革,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粤府〔201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50号)、《关于研究加快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会议纪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0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府〔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推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为前提,探索推行我市公立医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以实现医药产业共荣、公共服务共享的双赢局面。

二、工作原则

贯彻“以市为单位自行选择省、广州、深圳药品交易平台实行采购”精神,落实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探索建立和推行我市医疗机构以市为单位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新机制。遵守药品交易平台规则。充分利用兄弟市药品集团采购改革既有成果,遵守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州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的交易规则,参照执行广州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尊重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自主权。医疗机构可按“质优价廉”的指导原则和保障能力、服务等因素按规定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采购药品。尊重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药品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省平台或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向我市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尊重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的自主权。医疗机构可在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立配送关系。推动“互联网+医药”在药品采购中的积极作用,推进药品供应价格、质量层次等公开透明。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三、工作目标

(一)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药品供应保障的市场化、集约化、智能化、阳光化水平提升,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基础输液、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以及艾滋病、重型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和边远山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增强。

(二)优化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防控。通过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配送途径,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通过信息手段实施临床用药行为在线监管,在医药购销领域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三)药品供应价格明显降低。实施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后,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费用,比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

(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2019年底,全市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30%(不含中药饮片)以内。

四、实施对象

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须参与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拓展药品采购渠道。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五、改革措施

(一)建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

1.市卫生计生局与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广州市、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确立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关系;并与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广州市、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遴选并核准的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监管协议。由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广州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承担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的集中、带量、限价采购。本市公立医院选择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采购药品的,应当与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委托采购供应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预期采购量、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等。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与医疗机构、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不参与集团采购药品的配送,医疗机构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立委托配送关系。

2.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管理规范。为确保稳妥推进,我市将分批进行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组织全市医疗机构的药学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市公立医院药事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比省药品电子交易中心或广州市、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与我市的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基于合理用药和药物经济学原理,进行科学评价,编制符合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实际用药需求的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上线品种范围。

药品集团采购的交易规则应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采购范围原则上包括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基础输液、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公共卫生防治等药品以及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以及上一年度全市公立医院在省平台采购总金额排名前80%以内的药品(奇异剂型和奇异规格除外)。采购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各医疗机构下发,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3.建立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方式。成立河源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参照执行广州市或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规定和广州市或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对我市药品集团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存在属地性差异的将另行制定相关工作指引。我市医疗机构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现问题,由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处理。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与广州市或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良性沟通机制,对我市医疗机构在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过程中难以处理的问题,将与广州市或深圳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建立配送企业管理规范,保障药品及时供应,定期对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考核体系,每年年终对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以及药品集团采购组织议价成效和供货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参照执行广州市或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及时跟进广州市或深圳市对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的管理。同时,依据我市与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签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监管协议,加强监管。药品集团采购组织未按照合约规定及时供应药品,或者所供应的药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医药安全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市根据监管协议会同广州市或深圳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基于深圳药品集团采购平台已建成运营,我市先期参与深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此后,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和广州、深圳市平台交易数据互通机制,明确评估集团采购成效的测算标准及方法(包括药品降价率、节约药品费用等),确保本市能了解各平台药品采购价格,根据质优、经济的原则选择相应平台采购。

(二)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应承担在药品储备等方面的责任,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保障。参照执行广州市或深圳市有关文件,加强对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质量监督。健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对存在不按合同供货等违规交易行为的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本市药品管理平台公开,同时提交广州市或深圳市有关部门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视不同情形,在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有关处罚期限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生产经营的药品。

(三)连通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或广州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互联网+医药”供应平台。利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或广州市、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建立的药品互联网供应平台(以下简称“供应平台”),对接我市医疗机构、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满足订单集成、合同管理、采购交易、结算支付、配送管理、合理用药分析、药品质量评价、企业信用评定等功能需求。并在供应平台提供我市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商品名和供货价、生产及配送企业,以及每批次各品规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和检验报告等信息。

(四)利用供应平台,建立我市药品采购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对接省平台、供应平台、公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对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数量和价格、供应保障及时率、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实施在线监督。集团采购组织应按照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的要求,提供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和监控数据。健全药品临床应用监测,加强对公立医院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的监控,促进合理用药。

(五)推动“互联网+药品配送”。集团采购组织应当在供应平台上向药品配送企业交接药品配送信息,供应平台应开放填报每批次各品规等药品检验报告的功能。支持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作,整合药品供应链,选择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支持有资质的医药经营企业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物流外包服务,为患者提供中药调剂、送药上门等药事服务。

六、组织实施

(一)筹备阶段(20181031日前)。

与深圳市达成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合作意向;召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座谈会,听取收集有关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二)启动阶段(2018115日前)。

出台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改革试行方案,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分阶段药品采购范围,制定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指引,举办医疗机构集团采购工作政策与业务培训,制定廉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合同范本,做好初步运行准备。

(三)上线运行阶段(201811月上旬至12月)。

优先选定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基础输液、国家谈判品种、市场供应短缺药品以及艾滋病、重性精神疾病、结核病者等特殊人群基本用药若干品规,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实施采购改革,实现采购信息联网对接,探索药品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路径和流程。同时,对上线运行工作实施全程监测,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

(四)全面落实阶段(20191月起)。

根据上一阶段的药品采购实施情况,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药品范围,将其余品规逐步上线到位。继续完善跨区域联合集中采购方式,实现对合理用药的信息采集及管理,健全药品集中采购行为监管机制。

七、保障机制

(一)落实职责分工。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制订、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和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风险控制机制等工作;市社保部门负责利用定点医疗机构预付款,促进药品采购结算周转工作;市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集中采购药品的价格监控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财政监管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对于违规采购的单位,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加快启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

(三)强化宣传引导。

药品采购改革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广泛动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深入宣传医改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