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河发改价格函〔2025〕136号
黄志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商务类公寓(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等用电价格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78号)、《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
二、提案办理情况
(一)组织召开座谈会。4月18日,召集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进行座谈,各企业汇报居民家庭住宅(包括用于居民家庭居住的商业公寓、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开展政策调查。调查了解省内其他地市相关政策制定情况。据调查了解,目前我省有深圳、东莞、中山等部分珠三角地市出台了相关的价格管理政策。
(三)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参考省内部分地市做法,出台《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市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发改价格函〔2025〕129号),对我市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要求供电供水供气企业要向社会公开办理流程和指引等信息,畅通办理渠道,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积极推动落实《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市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发改价格函〔2025〕129号)。同时,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联合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加强落实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的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各类居民家庭住宅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行为。
专此答复,再次诚挚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