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 > 市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关于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20240044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11-28 10:09:1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 B  类)

河卫健案函〔2024〕16号

民进河源市基层委员会,吴水平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做好预防性体检的提案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逐条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意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明确预防性体检定义和人群范畴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于2016年废止后,目前尚无文件对预防性体检定义和人群作出规范化解释,对于预防性体检的定义模糊不清,无法可依。

        我局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8〕1358号)中“严把体检对象入口关,确保体检人员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要求用人单位认真组织并提供必要的手续”要求,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认真梳理相关法律条文,明确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群。

        (一)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直接接触药品

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条规定,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二)“健康检查”或持有“健康合格证”人群

        经梳理需“健康检查”或持有“健康合格证”人群共有5个类别,其中1-3类是由市场监管部门梳理出的监管范畴,4-5类属卫生健康部门监管范畴。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

        3.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

        4.直接从事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

        5.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二、关于预防性体检机构指定

       提案建议“由符合条件的疾控中心和公办医疗机构承担,必要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开展免费预防性体检”。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起,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承担预防性体检。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

        既往,我市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娱乐场所、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指出“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分开,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28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为此,我局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市、县疾控中心均不再承担一般性医疗服务职能,2018年起逐步取消了体检科室,将预防性体检工作逐步过渡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并请示市政府同意于2018年8月1日起将由我局直管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工作交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

        (二)预防性体检机构认定

        参照已废止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我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核准有体检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有资质和能力承担预防性体检,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有违背公平竞争的嫌疑,因此对相关符合条件的体检机构,目前采取备案制,加强监管。

        目前,我局正在拟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重点梳理汇总了法律、国家标准等规定需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类别,规定了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机构的条件,明确体检工作程序,细化办证所需提供材料,优化管理服务。待征求市市场监管局意见后联合发文。

        (三)加强体检机构监管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规定,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视情予以书面告知或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对健康检查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处理。

        市卫生健康局将继续对承担预防性体检医疗机构不断加强培训指导和日常监管,重点督导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的预防性体检项目与其获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是否相符,是否具备与预防性体检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门区域和仪器设备,是否具备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线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是否具备健全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对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取消其开展预防性体检的资格,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职责严肃查处。

        三、关于开展免费预防性体检

        提案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行业人员的预防性体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或在公共卫生经费中明确预防性体检费额度,保障预防性体检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8〕1358号)等文件,指出“取消或停征预防性体检费,各地要切实履行财政保障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工作,以及执行国家监督检测任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开展的卫生检测和委托性卫生防疫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卫生投入政策予以补偿”。

        目前我省广州市、深圳市和阳江市已实施免费办理健康证服务,省内其他地市暂未实施免费。我市紫金县在抗击新冠疫情期间,在2021年对需持证上岗人员开展免费的预防性体检,为该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发展迈出了一大步,2022年全县免费体检人次约为1.2万人次,总金额约为260万元,且体检人次呈逐年上升趋势,对县政府财政造成极大压力。当前,我市各级财政面临困难,我局将积极与市财政局沟通,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加强预防性体检机构能力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同时,我局将按照“科学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继续对不同人员体检项目进行梳理,规范体检项目和体检价格,推进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最大限度保证体检质量和做好成本核算,探索出台在我市实施免费办理健康证的整体方案,为人民群众和政府财政实现最大程度减负。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完善相关工作指引,优化服务流程,建立服务清单和服务流程公示公开制度。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赖仲辉,0762-3238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