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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023009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3-12-13 11:03:5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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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卫健案函〔2023〕25号

曾险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多措并举大力支持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积极推动民营医院发展。截至2023年8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有二甲医院2间、二级医院25间、一级医院60间、各类大型诊所及个体诊所600间。总体来看,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满足了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而且为全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医疗服务保障。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鼓励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1.加强规划引领。市卫生健康局起草了《河源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优化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同时落实《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要求,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

       2.简化审批程序。一是根据广东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社会函〔2019〕2042号)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支持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渠道;公开市场主体登记命名规则,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不一致时,以批复文件、证照备注的形式载明或通过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的方式落实好部门间名称互认。二是生态环境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利用现有建筑的中医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母婴护理中心、药店、体检中心、防疫站项目豁免环评管理;对住院床位20张以下(不含20张)的医疗机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3.规范审批流程。一是所有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均复用我省政务服务网,同一事项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及受理条件均与全省相同,有效杜绝了“一地一政策”现象。通过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群众负担。同时完善了补缺机制,通过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帮助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时提交的必备材料,更加便民利民。二是全面落实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工作,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优化审批服务。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实现“一窗受理,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和政务服务事项标准统一,减轻了行政管理相对人负担。压缩审批时限,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建立全流程可溯源机制,优化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对需要办理环评的医疗机构项目,全面落实并联审批机制,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加强环评服务保障,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为重点医疗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在短缺专科领域开办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是将“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健康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科、精神卫生、康复、慢性病、临终关怀、护理、高端医疗、医学检验、医养结合等医疗机构。鼓励发展高端健康管理机构和医疗旅游保健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发展多样化健康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健康需求”写进《河源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中,规划引领社会力量在短缺专科领域开办医疗机构。二是发改部门牵头编制《河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河府〔2021〕29号)和《河源市康养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河发改〔2022〕191号),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健康养老及培训服务,发展“旅游+康养”服务业,做优“康养+医疗”产业。支持建立民营健康体检机构,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是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19〕17号)要求,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及指导工作,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医养结合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为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助推医养结合机构的发展。

       (三)关于给予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一是严格落实《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积极做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社会组织)从事临床、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卫生研究等工作,并符合《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申报评审。二是医疗保障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均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医保待遇保障、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政策,实行同样的医保经办服务,助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三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对符合规划、成熟度高、具备供地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统筹做好用地保障工作。自2019年6月以来,我市共划拨医疗卫生用地22宗,面积共522246平方米;出让涉及医疗项目用地3宗,面积38011.45平方米。四是财政部门立足财政职能,多方筹集资金,认真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为市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四)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情况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初步走访调研,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以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不存在人为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若民营医疗机构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通过填报申报表即可直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经初步走访调研,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以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存在人为限制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审批制,每年由企业自主申报、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审批后发放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目前我市暂无民营医疗机构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暂无民营医疗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可享受的其它税收优惠

       结合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经营特点,税务部门已编制《民营医疗机构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指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专项扣除政策指引》等,并通过税企座谈会向我市部分中大型民营医疗机构发放;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密切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辅导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完善账务处理,依法依规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

       (五)关于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

       我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直鼓励、支持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源城区有2家、江东新区有1家民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源城区还有1家民办医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参与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其承担的划定区域内的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样接受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业机构日常的督导检查、专业指导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发放基本公卫补助资金。

       (六)关于加强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一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不断细化“放管服”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具体管理措施,并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积极探索行政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各项新机制。同时,联合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二是通过专科联盟建设,经牵头医院协助民营医疗机构解决医疗技术难题。三是按分级诊疗制度,遵循患者医院原则,医疗机构之内均有双向转诊医疗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市卫生健康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有关政策要求,完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配套措施,推动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民营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5日       

(联系人:李杰青,联系电话:0762-313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