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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七届河源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21008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11-22 15:12:34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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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卫健案函〔2021〕12号

致公党河源市总支部,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民进河源市基层委员会,何秀媚、王静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及申办程序

  (一)落实相关部门职责。2020年9月,市政府印发了《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要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注册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方案建立了《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卫健、发改等18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由卫健部门牵头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办托幼儿园服务管理由教育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管理。

   近年来,我市各级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积极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卫健部门以医疗单位、母婴服务设施、宣传栏和现代媒体为阵地,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在母亲节、计生协会会员日、世界人口日等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市妇联举办网上家长学校和妇联好声音栏目等,开设专栏,设置专题,宣传科学育儿知识。2020年,邀请专家录制以婴幼儿成长、亲子教育等主题的音频课,在市妇联微信公众号及妇联好声音栏目推送,引导广大家庭解决在育儿中遇到的营养、健康、情绪、心理、安全、照护等问题。依托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儿童之家等,组织专家开展家庭教育讲座,普及家庭科学育儿理念及知识。

  (二)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程序、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规定:全省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婴幼儿照护服务为一般事项,不需要相关部门的许可即可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申请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营业执照,符合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条件即可。市场监管部门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登记注册提供各类惠民服务。推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开通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延时服务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执行。目前,服务收费还没有统一标准,主要由市场自行调节。

  (三)注册登记。目前,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均为营利性私营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准入,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了申办指引,明确了常用的两种市场主体登记条件:

  1.内资有限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2.个体工商户:①有经营能力的中国大陆公民、台港澳居民,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均可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②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申请人可通过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同时申请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等五个事项。线上申请的最快半个工作日办结,线下申请的最快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备案登记。卫健部门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备案系统,通过APP就能办理备案。

2021年3月,市卫健局印发了《河源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明确了备案政策依据,备案所需材料,受理机构和办理流程。

  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模式。实施方案指出: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目前,我市部分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根据园内学位情况已开设了“2-3岁”幼儿全天托班,有效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全市乃至全省的3岁以下托育机构几乎都是私营幼托机构,国家的政策对公立和私营机构是平等的。我们将积极探索居家养育、社区体验、机构服务等多位一体综合婴幼托机制,培育一批综合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托育机构的儿童保健和疾病筛查工作。市、县两级妇幼保健院建立了重症监护中心和产前诊断中心,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另外,计划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制订和组织实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科学育儿指导体系,开展常规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社区科普及初步筛查特殊儿童,保健人员岗前培训等工作。

  (三)推进母婴服务工作。一是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市住建部门制定了《河源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落实母婴设施建设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布局、属地管理和规范建设的原则,参照《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目前,已建成母婴室50多间,基本做到公共场所应建尽建。二是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爱心妈妈小屋”建设。目前,市直共建122家“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四)稳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作出了近期规划:到2025年底,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要求各地政府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多渠道扶持,促进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一)鼓励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和卫生学校开设婴幼儿照护专业。实施方案已作出规划,有关部门要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设立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人社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一是开设了“妇婴护理”专项培训和考核,2020年全市报考人数2316人,考核合格并获证2079人,通过率89.77%。二是印发了《关于实施“南粤家政”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制度的通知》,鼓励支持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小儿推拿保健指导、母乳喂养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护理等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标准培训。三是河源市卫生学校招生简章增设了婴幼儿照护专业,计划招生60人,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下来,人社部门将鼓励和引导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聚焦我市婴幼儿照护行业发展需求,培养适应职业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一是充分发挥技工院校技能人才培养优势,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二是指导民办培训机构加强“妇婴护理”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完善技能人员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创新培养模式,提升技能人员综合素质。三是推动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鼓励和引导在校学生和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试点学习,努力提高适应职业岗位需求的能力和水平。四是深化产教融合,支持校企合作,汪里入才培养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的职业培训学校,优先支持家政服务紧缺领域建设产学合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

  (二)落实休假政策。人社、总工会、妇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三)建立教育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可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可作为幼儿园教师从业资格凭证。市教育局将指导全市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

  四、经费补贴和优惠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各级税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财政局2019年76号公告)精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一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承担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落实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健委关于组织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指导和帮助托育机构申报国家帮扶资金。

  (三)市级资金扶持。我市暂未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资金。下一步,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开展研究论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期限、资金规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并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市财政部门在保障“三保”支出的前提下,积极筹措各渠道资金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财政保障。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6日

  (联系人:江惠华,联系电话:3238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