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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2021002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11-03 15:01:1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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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公函字〔2021〕186号

王云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人脸识别生物信息采集管控,防止数据非法滥用的提案收悉,经综合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加装人脸识别设备审批方面。目前,针对小区物业等机构加装人脸设备,暂无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审批流程。根据2021年8月1日最新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居民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进入服务区域的,可采用其他验证方式进入。

  二、人脸识别生物信息管控专项立法方面。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安全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以问题为导向,严格依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经验成果,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信息相关民事案件提供司法保护。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我市对提案中提出的“人脸识别生物信息管控”没有立法权限。

  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行政管理方面。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敏感的特性,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以及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等环节,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建议由网信办牵头,明确各参与部门,设定各方职责任务,推动建立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日常监管机制。特别是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其他网络安全制度,尽职尽责排查整改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

  四、整治不规范和非法安装人脸识别摄录采集活动方面。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乱象,建议研究建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行业领域的正面清单和应用标准,实行备案制度。采集方面,规定所有单位、个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不特定个体进行人脸信息采集前,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并经过相关技术应用标准检验;存储方面,由主管部门主导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和技术防范主体责任,强化任务审批和动态审计,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应用方面,严格约束企业单位的技术使用权限,规定对不特定个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和数据信息前,必须征得相关个人同意,同时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和个案侦办,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电子政务平台人脸识别数据安全防护方面。根据省政数局大数据中心“两级平台,三级管理”的建设思路,市政数局今年将着力推进河源分节点项目建设,为市直和各区县业务部门提供统一入口,大幅提升数据汇聚、管理、应用及安全防护能力。同时,将制定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防护能力标准,加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监管,推动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确保电子政务平台数据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人脸识别生物信息采集管控工作的关心支持。


河源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俊华,1350231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