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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30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22 11:22:5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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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人社函〔2018〕328号

刘长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提案收悉,经综合市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强化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我市政府高度重视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2012年成立河源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政府职能部门外,还有市江西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湖北商会河源办事处等异地务工人员较多省份的社会组织,以同乡会为纽带帮助异地务工人员成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作为政府部门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延伸。

二、统筹做好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工作,加强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切实做好全市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清理和取消针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建立以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的技能劳动力引进、培养机制,引进培养适应产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大力开展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异地务工人员技能培训。

三、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权益保障服务。严格执行《河源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异地务工人员工资标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广东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异地务工人员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异地务工人员权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健全异地务工人员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异地务工人员举报投诉,引导异地务工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四、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异地务工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异地务工人员进城就业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异地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异地务工人员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探索建立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信访、住建、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相互协调的异地务工人员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五、积极解决异地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一是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覆盖面。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异地务工人员纳入保险范围,积极实施异地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积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二是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大病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建立异地务工人员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异地务工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只设立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解决异地务工人员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长期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以异地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从异地务工人员占多数、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行业进行突破,将这部分人群先纳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三是积极探索适合异地务工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对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直接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六、积分入学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市教育局出台了《河源市市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把随父母进城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费用。符合申请资格且具有正常学习生活能力的随迁子女,可向其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任一方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学校提出申请,按积分从高到低的方式获得市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位。

七、改善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生活条件。把改善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生活条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居住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监管。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业和地区,可建设或提供异地务工人员集体宿舍,配套公共饭堂和学习娱乐等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租用费用要与异地务工人员收入水平相适应。

八、加大异地务工人员疾病防治和适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免疫工作的力度。加强异地务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异地务工人员的健康宣传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对患国家规定的特定传染病的异地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治疗。建立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机制,严格监控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做好异地务工人员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在异地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医疗机构。调动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源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从事社会卫生服务,以满足异地务工人员的就医需要。积极探索开展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努力降低异地务工人员的就医费用。用工单位定期组织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免费体检,对患病的异地务工人员要按规定给予治疗。把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九、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政策。市委市政府下发《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67号),全面放开县城和建制镇的落后限制,有序放开源城区落后限制。保持进场落农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结合实际,完善我市异地务工人员入户城镇政策。在县(区)所辖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异地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