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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源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8003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4-23 10:28:46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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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顶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农村生活垃圾收费问题纳入立法工作的建议(第20180038号)收悉。经综合市发改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2016年7月25日是,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河源市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城乡清洁水平实施方案》(河府办〔2016〕32号),明确了各县区要建立“县区为主,省、市补助,乡镇、村共担,农户适当出资”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机制。一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村集体和村民收取不低于12元/年·人的农村保洁费用(其中村民缴交卫生保洁费不低于2元/年·);二是2016年起,市、县、镇三级以村(居)户籍人口为基数,分别按3元/年·人、6元/年·人、3元/年·人的标准拨付村(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经费补助;市、县二级以建制镇(乡)户籍人口为基数,分别按2元/年·人、6元/年·人的标准拨付各乡镇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费补助。

2017年3月,为全面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河源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河常〔2017〕11号)要求市政府将《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7年的立法项目,由局牵头负责起草相关工作。《条例》起草期间,我局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市法制局等部门,多次召开了农村生活垃圾立法工作座谈会,研究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和广州市璞境生态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起草《条例(草案)》。

经过深入市内、省外调研考察,历时8个月,起草单位完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一包括七章五十三条,主体内容包括基本要求配套保障措施监督和检查机制奖励与处罚措施4个方面。其中配套保障措施明确了资金筹措方式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通过“市级奖补、县(区)为主、镇村为辅、单位和个人适当付费、乡贤捐赠”的机制筹集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条例》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市法制局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市人大一审、二审和省人大环资委专家评审,研究过程中始终将农村生活垃圾收费问题作为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反复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予以保留。目前,《条例》已缩减到六章四十二条,市人大还在进一步讨论修改,最终频布实施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为准。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沟通,推动《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尽快频布实施,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工作有法可依,顺利开展,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农村生活垃圾保洁、收集、转运、处理工作正常运营。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6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