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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源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8007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8-07-11 15:58:02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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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城管执函[2018]276号

游玉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园文明行为规范的建议》(第2018007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向市民提供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不断加强公园规范化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工作有:

一、制定了《河源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8月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一是根据该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园行政管理单位,落实公园管理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园管理单位责任,并按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三是根据该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活动,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采取了多种形式,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一是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公园游园须知,倡导市民自觉维护公园秩序;二是在公园内设置了文明宣传标识标牌,进一步提升市民素质;三是利用寒暑假和重要节假日期间,与河源晚报等媒体多次联合开展了大学生自愿者体验城管活动,邀请我市大学生志愿者亲身参与公园管理活动,对市民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制止,并进行文明教育。四是公园管理部门对广场舞组织者加强宣传引导,对产生噪音过大的广场舞队伍进行督导检查。五是在市儿童公园、东江湾公园等重要公园内设置了公园广播,随时播报温馨提示,时刻提醒游客市民文明游园。

三、大力加强了公园、广场建设,增加市民游乐活动场所。近年来,我市新建了客家文化公园、全民健身广场、红星公园、东江湾公园、双塘公园、上园湖公园等一大批公园,大量增加市民健身活动场所,分散广场舞队伍,降低广场舞之间的干扰,自觉降低设备音量。

四、加强了行政审批制度。按照《河源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市城管局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在市区公园内开展小型活动的,须经过市城管部门审批,开展大型展演活动的,须同时经过市公安部门和市城管部门审批。

此外,根据《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河府令第10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公共场所的噪声污染,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超过噪声功能区相应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我们近期拟与公安部门协调,由公安部门牵头,环保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城管等部门协同行动,制定方案,不定期开展公园噪声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法行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不断提升公众的文明素质,改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契合实际,对加强公园管理很有指导意义。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河源市城市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河源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公园管理力度,努力营造舒适的公共活动场所,优化人居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河源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