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人社函〔2018〕248号
市教育局:
现就叶少坤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班主任岗位补贴标准的建议》(第20180084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河人发〔2009〕79号),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项目可分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的班主任津贴。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班主任津贴只是作为奖励性绩效分配的一个要素,不存在单独的班主任津贴。
各学校所担负的任务、工作压力、工作量大小不同,班主任工作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针对班主任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权重过低问题,我局会同财政部门,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已于2017年9月按每人200元/月标准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专门解决班主任津贴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权重过低问题,目前市直最低标准为400元/月。
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合理设置各要素的权重,在考核的基础上,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本提案关于提高班主任待遇的建议,对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学质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为调动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可在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上予以倾斜。
以上意见供参考。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