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人社函〔2018〕251号
市教育局:
现就王秋颖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第20180012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
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须经教职人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充分理解绩效总量管理的实质内涵,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建议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各类学校特点,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各学校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针对本校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
以上意见供参考。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