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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80115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07-19 10:34:09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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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林函〔2018〕203号

河源市农业局:

我们对河源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180115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是:

在国有桂山林场(七寨湖区域)建设市级农业公园,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的建议不具有可行性,理由是:

一、七寨湖区域南面从七寨水库大坝到水库尾范围林地已长期出租给个人经营阔叶林和林业产业种植,林地使用权属个人所有,如果开发建设市级农业公园,需征得林地使用权所有人同意,实施难度较大。

二、七寨湖北面是生态公益林为主的连片森林,地势比较陡峭,森林植被非常茂密,是重要的水源涵养林,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属于封育区。一旦建立农业休闲公园,势必带来大量的游人进入林区游玩,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事故,森林防火工作压力巨大。该区域毗连着包括大桂山自然保护区在内的数十万亩森林,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将会严重的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给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不适宜搞旅游开发和建设农业公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和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地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因此,在国有桂山林场(七寨湖区域)建设市级农业公园,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具有可行性。


河源市林业局

20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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