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正确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裁量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源市新丰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分别以表格形式列出了具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对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分别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所在区域”“整改情况”“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裁量要素进行裁量,按照裁量百分值总和乘以罚款上限计算罚款金额。对一般情形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裁量百分值总和为零的,免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顶格罚款。具体见下表一和表二。
表一、对畜禽养殖专业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行政处罚
表二、对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行政处罚
四、示例计算
假设某畜禽养殖专业户违法持续4天(权重20%)、粪污排入一般水体(权重20%)、未主动整改(权重20%)、近二年第2次违法(权重10%),则
裁量百分值总和 = 20% + 20% + 20% + 10% = 70%,
罚款金额=70%×10000元=7000元。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问:《裁量标准》中“环境敏感区”是指哪些区域?“一般区域”是指哪些区域?
答:本《裁量标准》中“环境敏感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教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人居环境敏感区;“一般区域”,是指一般水体、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问:《裁量标准》中“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和“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哪些情形?
答:本《裁量标准》所称“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不良社会影响”指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等导致广泛社会影响的情形。
(三)问:《裁量标准》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指哪些违法行为?
答:本《裁量标准》所称“同类违法行为”指以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项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
(四)问:《裁量标准》所称“近二年”如何计算?
答:本《裁量标准》所称“近二年”是指以当次行为发生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溯二年。
(五)问:如果畜禽养殖专业户或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如何可以积极争取免予行政处罚?
答:如果畜禽养殖专业户或畜禽散养户发生违法行为后,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并完全消除影响,同时满足违法行为发生在一般区域,持续时间在1天以内,属于近二年首次违法,裁量百分值总和为0%的,免予行政处罚。
(六)问:什么违法情形,畜禽养殖专业户或畜禽散养户将被追究顶格行政处罚?
答:如果畜禽养殖专业户或畜禽散养户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粪污渗漏、溢流、散落的,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予以畜禽养殖专业户1万元行政处罚,予以畜禽散养户1千元行政处罚。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708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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