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2日,龙川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龙川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以下简称《禁火令》)。现就有关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我县森林资源丰富,森林防火任务十分繁重,目前已进入秋冬季森林火灾易发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林业生态县建设成果,特发布本森林防火禁火令。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
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三、制定程序说明
为全面提高森林火灾预防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强化野外火源管理,最大限度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龙川县人民政府发布《龙川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四、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间,除特殊情况审批用火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762-6769728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673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