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河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27 15:24:56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2025613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7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登记的一个重要事项,住所登记条件是否简化,直接关系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效果。202111月,我市印发了《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河府〔202164号),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了规范要求。根据最新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我市对《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八个章节,共二十九条,由总则、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集群登记、“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住改商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及附则八个部分组成。  

四、重点条款解读

1.第一章共三条:第一条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目的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合理释放和运用各类场地资源,推进登记便利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三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明确市场主体的内涵,条文内容更完善更符合逻辑,并明确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第二章共七条:第七条明确对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第九条明确住所(经营场所)需先办理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先办理许可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精神和相关要求第十条明确哪些建筑物不能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以确保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性、合法性使用的要求。

3.第三章共五条:第十一条明确我市分类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以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根据我实际情况,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由于部分行业在环保、安全生产、治安管理、扰民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需明确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行业,第十三条明确不适用情形,并通过第十四条规定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文件

4.第四章共两条:考虑到多个市场主体共用同一地址的现实需求,第十六条明确我市可实施集群登记的情形,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其建设或运营单位可以以“一址多照”形式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集群注册登记模式。同时,第十七条明确不适用集群注册登记的情形。

5.第五章共三条: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深化商事改革,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性,第十八条明确允许存在特定关系的市场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第十九条规定实施“一址多照”的市场主体亦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制。第二十条明确市场主体在河源市内设立其他经营场所,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一照多址”经营场所登记,并明确参照分支机构管理的要求。

6.第六章共三条:第二十一条明确申请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以积极响应中央及省市关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有效释放我市创业场地资源第二十三条明确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改商登记承诺书》。

7.第七章共四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8.第八章共两条: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办法实行日期及有效期。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660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