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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8 16:14:19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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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5日 ,市政府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粤知〔2021〕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创新主体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清理、废止、防范专利授权前资助、超额资助等专利资助政策。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现行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及时停止和调整《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部分条款。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停止部分专利资助政策。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停止执行河府〔2020〕35号的部分条款,包括:

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增加资助3000元/件。

2.国外专利授权资助:获美国、日本、英国、欧盟成员国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

3.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及以上的,资助3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6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授权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及以上的,资助6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1200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4.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8万元。

(二)关于调整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对我市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资助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用。调整条款如下:

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方式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再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费用主要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和公告费(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布的现行收费标准计算)。

2.国外专利授权资助: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方式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缴纳官方规定费用按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标准计算(以主要国家和地区收费标准作参考,分档计算)。

3.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463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