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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05 17:12:14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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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源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河源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8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8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要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193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方案》(粤环函〔2019503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高质量完成我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评价。202012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编制、发布和实施工作

二、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1.《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5.《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7.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8.《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99号)

9.《关于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4号)

10.《关于印发〈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3号)

11.《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277号)

1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7月21日)

1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8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

17.《河源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18.《河源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35)》等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应作为各县(区)、各部门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应用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通过实施“三线一单”,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推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现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

四、实施主体

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顶层设计、省为主体、地市落地”的工作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是市级管控方案的实施主体,并保障在行政范围内落地应用。

五、主要目标及“三线”划定

主要目标。提出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巩固完善,生态安全格局基本稳定,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美丽河源基本建成。

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报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的版本,即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30%,待生态保护红线发布后,进行动态更新。一般生态空间面积 3018.59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域国土面积的19.28%

环境质量底线。国控、省控断面水质持续保持优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持续保持10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AQI)比例、PM2.5年均浓度、臭氧(O3)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浓度、土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土壤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省下达控制目标。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或优于省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按照省要求年限实现碳达峰。

六、环境管控单元划定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通过叠加生态、大气、水等环境要素分区成果,衔接村、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河源市全市区域划分为181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8个,面积占比49.56%;重点管控单元36个,面积占比18.05%;一般管控单元57个,面积占比32.39%

河源市建立“1+181”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清单,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适性,“181”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现个性化差异化管理

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紧密结合河源“示范区”“排头兵”发展定位和“两个河源”发展战略,以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核心目标,以筑牢绿色生态安全屏障、引导产业合理布局、促进绿色发展为宗旨,以鼓励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淘汰落后污染工艺、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为主线,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环境风险防控等四个维度编制。

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在执行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市级普适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基于对各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现状、存在问题,统筹考虑单元的发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需求,通过梳理国家、省、市各级各类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等文件,将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规定分解至各环境管控单元,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实现对单元的生态环境管控。

七、动态调整机制

三线一单原则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同步调整更新。5年内,因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的,由河源市人民政府按省规定程序调整更新。

八、实施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厅正在制定广东省三线一单实施管理规定,明确具体实施管理及调整程序。后续河源市根据管理规定程序,落实实施应用及动态更新相关要求。

九、成果数据应用平台

我市“三线一单”成果将结合“数字政府”建设,成果统一纳入全省“三线一单”成果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编制成果信息化应用。

 

附件:名词和术语


附件  

名词和术语

1.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陆域、水域和海域区域。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与一般生态空间

2.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管控。

3.一般生态空间:指生态保护红线之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相对敏感区域,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区域以生态保护和提供生态产品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按照限制发展区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强化生态功能保育。

4.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地表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衔接地表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空间准入、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充分衔接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等“总量—强度”双控要求,提出的各要素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6.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管控分区及重点资源利用管控分区,拟合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区等行政边界,划定的分类分级、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综合管控单元。

7.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从区域布局管控、能源资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包括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和各环境管控单元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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