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住所登记管理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1月1日我市实施的《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暂行办法》,明确对“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进行“一址多照”登记。从目前实施的情况来看,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投资创业热情的高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出现,“一址多照”登记已不能满足现实的发展需要,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为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河源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暂行办法》(河府〔2016〕68号)。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六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托管企业登记、集群企业登记、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监管管理、附则共六章26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是制定的目的、依据,明确集群注册、托管企业、集群企业的含义。
第二章托管企业登记共3条。主要是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所需具备的条件、申请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及托管企业办理变更、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共5条。主要是集群企业登记注册提交的材料、限制集群企业申请的市场主体负面清单、集群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集群企业应当办理变更、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共6条。主要包括托管企业、集群企业从准入至退出整个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是托管企业、集群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违法行为,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可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是明确可参照执行《暂行办法》从事托管服务的相关机构、解释权的部门及确定《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工商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15个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8〕169号),并经七届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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