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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源市财政局印发河源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6 16:44:35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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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河源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规定,为规范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我市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奖励给河源市政府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各县(区)政府引进项目时签订的相关协议落实情况与投资奖励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不予挂钩。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奖励额度的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遴选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评审遴选并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可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或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县(区)政府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是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审定本市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审核确定申报测算项目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审定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负责做好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等工作;编制投资奖励资金年度分配计划,按规定组织公示、下达和信息公开;制订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等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投资奖励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投资奖励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全市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资金安排。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初审及上报等工作,并对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项目管理跟踪、资金拨付到企业及绩效自评等工作;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县(区)政府指定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测算项目条件

第十条  测算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河源市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已经市政府审核确定。

(三)项目行业类型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制造业行业。

(四)项目立项和“十四五”期间预计完成总投资须5亿元以上。按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有关要求,一个申报项目只能对应一个立项文件,不能以打包拼凑项目和立项文件的方式进行申报。

(五)项目新增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六)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七)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十 测算项目实行台帐管理,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格式见附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的“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帐管理的支持项目,其所获取的投资奖励资金,市财政将按照省财政要求予以清算收回,具体清算办法按省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方式、对象、标准和范围

第十 奖励方式: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依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予以事后奖励。

第十 奖励对象:总投资5亿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所属企业、项目企业属地县(区)政府或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  奖励标准:以项目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结合省安排的资金预算额度和项目数量等,研究确定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申报期内经核定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且不超过该项目作为测算项目省核定的奖励额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已开具发票等合法票据并已付款金额为准,因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税款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十 投资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省给予市政府的投资奖励资金除计提工作经费外,全额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制造业项目引进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投资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范围: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购置土地、增购设备、配套建设及产业园发展(商品厂房项目除外)等。

(三)投资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投资奖励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等。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通知和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按时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提交到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录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申报材料,并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通过,经县(区)政府同意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的,将不安排资金。

第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报送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价、现场核查、集体评议、征求部门意见、公式等。

第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后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清单及绩效目标。

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投资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后,根据省下达的奖励资金额度,拟定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完成报批后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的项目安排计划按程序下达资金,有关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及时将奖励资金下达和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二十一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投资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程序及结果。

(四)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二十二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河源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附件: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