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修订版)》(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后,为与新的管理要求衔接,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各项新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原条款进行规范、完善、细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通知》。
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
三、目标任务
1.提升工程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规范开展检测业务。《通知》中规范管理各项要求,可促进工程检测机构不断提升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促进我市工程检测机构高质量发展。
2.利用信息化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通过《通知》中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监管效率,让检测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最后一道保障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检测信息化监管、检测行为规范化、检测过程控制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检测信息化管理
1.凡在河源市域内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专项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须按要求纳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和“河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省(市)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2.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向河源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中心”)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监管平台联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监管平台联网信息登记。联网登记后,检测报告可获得省监管平台标识码和市监管平台水印。未获得省监管平台标识码和市监管平台水印的检测报告,将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本地联网的检测机构均未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除外。
3.安装视频监控等问题
检测机构试验室检测视频影像应当能够有效覆盖检测机构各检测场所的收样大厅、全部检测试验区域和已检样品留置处理区域,其中力学试验室应当能清晰反映试样破坏状态和过程力学曲线。视频信息应与省、市监管平台实时对接。
(二)检测行为规范化
1.严格按资质要求开展业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严禁无资质、超出资质承揽业务。省内其他地市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在我市具备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条件。市技术中心对上述条件是否满足在我市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核查和动态监管。
(三)检测过程控制
1.强化基桩检测过程的监管
各基桩检测单位在开展基础钻芯、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检测时,应将现场检测人员、见证人、检测现场以及试验全过程拍摄视频,视频作为原始资料归档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检查时应保证及时调用。
2.实行检测旁站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认真审查基桩检测技术方案,核实是否按照选定桩号进行检测,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发现检测方案方法调整、变更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加强动态核查和属地责任
1.加强信息化动态检查
市技术中心要充分利用检测监管平台,加强“线上”日常巡查,对平台上的异常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线下”监督核查,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督促检测机构规范检测行为。
2.加强属地监管责任
检测机构联网后,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出台,规范了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了部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要求检测全过程可追溯,保证了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打击违法违规检测的行为,确保了工程质量。
六、政策问答
(一)这版《通知》与修订前有哪些变化?
1.调整了纳入监管平台管理的检测类别。按新的资质标准划分,建设工程检测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专项均须按要求纳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和“河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省(市)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2.增加了检测机构安装视频监控范围。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增加了已检样品留置处理区域视频影像要求,同时要求力学试验室应当能清晰反映试样破坏状态和过程力学曲线。
3.删除了资质认定证书的要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许可不再需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证书。
4.进一步明确了省内跨地级市开展检测业务管理。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省内跨地级市开展检测业务,应当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具备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条件。业务所在地检测资质审批机关应对其在当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是否满足在当地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核查和动态监管。《通知》修订后与该规定保持一致。
(二)如何办理检测机构信息登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监管平台联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市技术中心组织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入网条件的检测机构批准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