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6-004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诚信管理,推行信息化监管
(一)落实平台系统连接。凡在河源市域内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专项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须按要求纳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和“河源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省(市)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二)全面实行信息化监管。检测机构开展材料类力学试验(钢筋类、混凝土类、水泥类、砌体材料类等)和地基基础检测(静载、高低应变等)应实时上传检测数据。需上传关键页的报告应当进行关键页登记后,从市监管平台打印出带有市监管平台水印的关键页报告。无省监管平台标识码以及市监管平台水印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办理监管平台联网信息登记,需向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监管平台联网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见附件),并对所报送信息资料真实性负责。
(四)全面实行视频远程监控。检测机构试验室检测视频影像应当能够有效覆盖检测机构各检测场所的收样大厅、全部检测试验区域和已检样品留置处理区域,其中力学试验室应当能清晰反映试样破坏状态和过程力学曲线。视频信息应与省、市监管平台实时对接。
(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检测机构资质、检测场所设备、检测人员、检测行为等日常监管,对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并由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负责省、市监管平台的运作。
二、加强检测行为规范化,合法合规开展检测
(六)严格按照规定资质开展检测工作。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严禁无资质、超出资质承揽业务。
(七)省内跨地级市开展检测业务管理。省内其他地市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当在我市具备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条件。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对上述条件是否满足在我市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核查和动态监管。出具的检测报告需满足相关信息化管理规定。
(八)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检测机构在接受工程专项检测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检测过程控制,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
(九)强化基桩检测过程的监管。各基桩检测单位在开展基础钻芯、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检测时,应将现场检测人员、见证人、检测现场以及试验全过程拍摄视频,视频作为原始资料归档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十)严格实行检测旁站制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认真审查基桩检测技术方案,核实是否按照选定桩号进行检测,如实填写旁站见证检测记录,发现检测方案方法调整、变更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十一)加强检测技术档案的管理。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撤换、涂改。检测报告应合规签署,涉及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签署页应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章;涉及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检测报告签署页应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章;涉及桥梁及地下工程的检测报告应根据具体的检测项目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章。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强化诚信惩戒评价结果运用。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检测机构,在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信用状况不良、被列入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三)加强信息化动态核查。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要充分利用检测监管平台,加强“线上”日常巡查,对平台上的异常数据及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实现“线上线下”联动,督促检测机构规范检测行为。
(十四)实施检测监督复检。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要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检查检测机构管理、检测行为、检测质量等内容。必要时可采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复检。
(十五)加强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进行监管,核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立与省(市)监管平台情况。要重点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范送样接样、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强化现场实体抽查抽测,突出抽测结果的比对,要把恶意低价竞争承揽的工程项目以及存在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住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6年4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9日止,原《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河住建通〔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省(市)检测监管平台联网申请表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8日
(联系人:市住建局 徐辉,联系电话:3829163;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技术中心李博,联系电话:22201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省(市)检测监管平台联网申请表.doc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修订版).pdf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yszjj/gkmlpt/content/0/696/post_696226.html#5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