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1-034
河医保发〔2021〕128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网上就诊诊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参考价的函》(粤医保函〔2021〕13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理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即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三级”“二级”“一级”等级区别定价。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以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公立医疗机构级别对应价格级别收费,未定级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一级”等级。[详见《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1年修订版)》](附件1)。
二、我市已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详见《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明细表》(附件2)。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六岁以下(含六岁)儿童加收项目的,按照《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表(2021版)》执行(见附件3)。
四、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及住院病人日费用清单制度,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六、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关于河源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发改〔2018〕371号)、《关于河源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价〔2007〕18号)、《关于河源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河价〔2009〕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2021年修订版).xlsx
附件2: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明细表.xlsx
附件3:《河源市公立医疗机构六岁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表(2021版)》.xlsx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7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311.html#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