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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36XD/2023-0008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11-30
名称: 关于印发《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 河环〔2023〕80号 发布日期: 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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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3  浏览次数:-

HBG-2023-018

河环〔2023〕80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

局各分局,江东新区生态环境办公室、行政综合执法局,市高新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已经局务会审议并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自2023年12月30日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河源市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

从轻处罚工作指引

 

  为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惩教结合的作用,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保自律意识,促进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与普法宣传的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准确、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办理案件,不得违法为当事人办理公开道歉承诺工作,严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底线;同一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行政处罚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能再次以公开道歉承诺方式从轻行政处罚。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当事人主动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为前提,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但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该途径减轻行政处罚。

  (三)程序规范。当事人未经允许擅自进行公开道歉承诺,或未按照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承诺的,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适用情形

  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当事人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书面申请,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在我市地市级以上电视台或报刊其中一个主要媒体上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并同步在“河源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作出道歉承诺声明的。

  同一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实行“一案一申请、一案一道歉”,即:分别立案的,要分别申请,分别道歉;合并立案的,一并申请,一并道歉。实施“双罚制”的案件,被处罚的个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可以一并公开道歉,共同提交一份声明书;被处罚的个人为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环保责任人员的,需另行公开道歉。

  三、不适用情形

  (一)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性规定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

  (三)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

  (四)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当事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适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

  (七)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持续的;

  (八)公开道歉承诺后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九)同一时间检查发现存在两个或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上述情形的;

  (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方法阻碍、拒不接受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以及有弄虚作假逃避检查行为的;

  (十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定额罚款,或法定最低罚款的;

  (十二)当事人未按照本指引的程序规范及形式要求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

  四、从轻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

  1.含有电镀、漂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

  2.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

  3.涉A类污染物排放的;

  4.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或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

  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

  2.涉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3.涉危险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的;

  4.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5.涉及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位于以下区域的:新丰江水库集雨区及重点考核断面所在乡镇:龙川县登云、通衢、鹤市镇全域(鹤市河流域);江东新区古竹镇全域、紫金县好义、上义、凤安、蓝塘镇全域(秋香江流域);和平县彭寨、林寨、古寨、礼士镇全域(浰江流域);东源县灯塔镇全域(灯塔水流域);东源县船塘镇、漳溪乡全域(船塘河流域);连平县隆街、溪山镇全域(连平水流域);连平县忠信镇全域(忠信水流域)、大湖镇全域(大湖水流域);连平县绣缎镇全域(五禾水流域);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

  (四)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情形的,按较低的减轻幅度降低处罚;

  (五)在符合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下,经依法确认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修复生态环境、已赔偿到位或签订赔偿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的,在拟罚款金额的30%、40%降低处罚的基础上调整为40%、50%降低处罚;

  (六)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五、公开道歉承诺的形式及要求

  (一)公开道歉承诺采用电视台或者报刊刊登的形式。违法当事人应在河源日报、河源晚报、河源广播电视台等其中一个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刊登时间为工作日,《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须同步发布在“河源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如在纸媒登报的,登报尺寸为8*16cm或4*33cm以上;如在广播媒体刊登的,须在河源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或者公共频道19:00-21:00 时段中播出。

  (二)公开道歉承诺书排版要求如下:一是标题要写明当事人全称,如“xx(企业名称/姓名)公开道歉承诺书”;二是公开道歉承诺书内容应明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及整改情况,承认违法事实并明确认可、接受和执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能含糊其辞;三是落款应署上当事人全称(参考模板见附件1)。

  六、操作程序及流程

  (一)书面提醒。案件办理部门应当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见附件2)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并签写《送达回执》。

  (二)主动申请。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案件办理部门提交整改情况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见附件3)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见附件1)。

  (三)核实情况。案件办理人员根据当事人申请,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情形,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并由本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如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情形的,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当事人于5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开道歉承诺,并告知当事人于刊登后3个工作日内将刊登资料提交案件办理部门(通过报刊公开的,提供报刊原件;通过电视台公开的,提供视频光盘);不符合的,通过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案件审议。案件办理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刊登资料,提出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及降低幅度的具体建议,依照行政处罚集体审议程序通过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归档备案。案件办理部门应将当事人的整改资料、《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刊登资料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备查。

  七、其他

  (一)本指引仅适用于罚款类行政处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计算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

  (二)当事人未申请公开道歉或存在本指引规定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但符合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三)本指引所称“A类污染物”“重大生态环境影响”“不良社会影响”,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执行。

  (四)本指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一类,简称工业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可分为一般工业废物(如高炉渣、钢渣、赤泥、有色金属渣、粉煤灰、煤渣、硫酸渣、废石膏、脱硫灰、电石渣、盐泥等)和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即危险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本指引自印发30天后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由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参考模板).docx

            2.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指引.docx

            3.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参考模板).docx




    本文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yssthjj/gkmlpt/content/0/579/post_579135.html#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