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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007257298R/2021-00099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2-30
名称: 【已废止】河源市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文号: 河司发〔2020〕90号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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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河源市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27  浏览次数:-


HBG—2020—045





河司发〔202090


河源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律师

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快河源市律师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河源市司法局制定了《河源市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司法局   

20201230日 



河源市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律师队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河源市律师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办、国办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精神及《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结合河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专职执业律师。

第二条 扶持资金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扶持措施

第三条 鼓励新设律师事务所。

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在源城区(含江东新区)、东源县仙塘镇设立分所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分所扶持奖励5万元;在东源县(仙塘镇除外)、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紫金县设立分所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分所扶持奖励10万元。

获得“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在源城区(含江东新区)、东源县仙塘镇设立分所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分所扶持奖励3万元;在东源县(仙塘镇除外)、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紫金县设立分所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分所扶持奖励6万元。

其他律师事务所在东源县(仙塘镇除外)、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紫金县设立分所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分所扶持奖励3万元。

在东源县(仙塘镇除外)、龙川县、连平县、和平县、紫金县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满一年以上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

第四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律师事务所连续两个年度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的:专职执业律师人数30人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党员人数15人以上、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奖励10万元。

律师事务所连续两个年度达到以下三个条件的:专职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党员人数10人以上、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给予扶持奖励5万元。

律师事务所只能申请一次扶持奖励。

第五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发展涉外业务。

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联营律师事务所扶持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品牌律师事务所培育。

对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扶持奖励5万元。


第三章 律师扶持措施

第七条 鼓励律师到县域执业。

专职执业律师到东源县(仙塘镇除外)、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和紫金县等县域律师事务所连续执业满两年以上的,给予扶持奖励1万元。

每名专职执业律师只能申请一次。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上述县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执业律师除外。

第八条 鼓励律师提升学历。

专职执业律师在职攻读法学硕士研究生,并在获得相应学位后,从获得学位之日起继续在河源市辖区执业满两年的,给予扶持奖励1万元。

第九条 鼓励高素质律师人才在河源执业。

具有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职执业律师,在本办法实施后到河源市辖区执业满两年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

具有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职执业律师,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河源市辖区执业,继续执业满三年的,给予扶持奖励3万元。

第十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律师人才。

律师事务所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法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专职执业律师,按照《河源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规定享受相关奖励补贴。

十一条 鼓励律师争先创优

对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等称号的律师扶持奖励2万元。


第四章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措施

第十条 全面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引导律师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全面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 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严格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推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十条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依法查处违法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扶持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 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近三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等次;

(二)本所执业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近三年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不评定等次的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在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条 提出申请的专职执业律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的执业机构为河源市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

(二)按照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执业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等次;

(三)执业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申请律师事务所扶持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所扶持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律师聘用合同、社保清单;

(四)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申请律师扶持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扶持申请表;

(二)律师执业证;

(三)律师聘用合同、社保清单;

(四)学历证书证明。

第十九条 扶持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扶持措施申请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应当向河源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扶持措施条件的时间起算点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二)审核。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律师事务所、律师扶持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司法局将申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相关信息在河源市政府网进行公示。

(四)发放。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市司法局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发放扶持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奖励资金均为税前资金。

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网址:http://www.heyuan.gov.cn/hyssfj/gkmlpt/content/0/599/post_599200.html#4015


附件:1.政策解读.docx


            2.起草说明.docx


注: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废止《河源市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河司发〔202090号)。

        废止公告链接:http://www.heyuan.gov.cn/hyssfj/gkmlpt/content/0/630/post_630449.html#7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