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4-010
河交函〔2024〕250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江东新区交通公路办公室,市公路事务中心,河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局组织制定了《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安委办,局班子成员、四级调研员、机关各科室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规〔2023〕6号)、《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粤安〔2020〕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粤交〔2023〕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公路、水路运输或工程的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约谈单位)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的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挂牌督办单位)督促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或隐患进行管控或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能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 河源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河源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二章 约 谈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市局安委会)负责人约谈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含,下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30日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1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或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河源市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九)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指定由市局或市局安委会牵头开展约谈的;
(十)市局安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局安委办)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职责单独或共同约谈相关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局直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一)180日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单位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九条 市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局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的约谈,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局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条 约谈经批准后,市交通运输局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格式见附件1),告知被约谈单位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整改措施应可操作、可落实并明确具体计划和完成期限。
第十二条 市局参与约谈的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市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被约谈单位参与的人员除第六、第七条明确的主要被约谈人员外,还包括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市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市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其他约谈由市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会同市局安委办共同组织实施。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约谈实施后及时将约谈情况报市局安委办。实施程序包括:
(一)约谈单位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单位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方根据要求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方和参加约谈的有关单位,其中市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办,市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实施的约谈纪要抄送市局安委办;
(五)约谈结束后,市局将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约谈纪要、被约谈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参加约谈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市局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平安河源建设考评、信用评价等有关工作的依据;
(二)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局予以对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市局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四)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市局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约谈单位和被约谈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施挂牌督办:
(一)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安委办交办需由市局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险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市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市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或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重大隐患;
(四)已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市局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五)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需市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六)未按期完成市局约谈整改的,或整改工作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八条 挂牌督办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挂牌督办单位,通知应包括督办事项、督办内容、整改要求、办理期限核销程序等内容,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收到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挂牌督办单位,并组织实施。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跟踪督导。
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整改措施、时间安排、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挂牌督办单位审核,并提出核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对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销意见。同意核销的,下发通知予以核销;不同意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二十三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由于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跟踪督导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被挂牌督办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市局相关科室提出,报市局领导批准,以市局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督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的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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