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信息
诉求主题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咨询
受理编号
441600-000348347
诉求类型
咨询
诉求时间
2021-02-04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诉求内容
河源市当地交通事故案件中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1、是否有作为委托司法鉴定的主体资格?2、如有,交警大队委托鉴定时是否应当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盼复,谢谢、
处理信息
答复时间
2021-02-07
答复单位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答复结果
您好,关于您反映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部门调处: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46号令的第49.50.51.52.53.54.55.56.57.58条款对于检验、鉴定有相关的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