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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2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除对涉台和通知所列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更新日期:2022-09-23您好,为方便群众办事,经省民政厅同意,从2015年11月1日起,河源市民政局已将涉外国人和涉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业务交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即所辖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台和华侨的婚姻登记。3. 可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更新日期:2022-09-23您好,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补领时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4. 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更新日期:2022-09-23您好,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个人是不允许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只有婚姻当事人凭合法身份证才能查阅当事人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上的需要在出示单位开出的行政执法证明后,方可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更新日期:2022-09-23您好,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除对涉台和通知所列的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民政部门不再出具6. 怎样开具无婚姻登记证明?更新日期:2022-09-23您好,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已下发通知,规定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更新日期:2022-09-2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补领时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更新日期:2022-09-23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更新日期:2022-09-23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10.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日期:2022-09-23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