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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如何处理?
    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依据文件:依据文件:《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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