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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怎样的接收处理能力?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九条的规定: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从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要点: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接收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