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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什么条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