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带麻醉类药品或精神药品出入境有何相关规定?
1、如果是表明记者身份的来电,热线一律转新闻办处理。告知来电人:请您直接联系海关总署新闻办,海关总署新闻办的电话:010-65195587。2、根据海关总署令第43号,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个人不允许寄递进境。3、根据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1)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2)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因此,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根据目前政策规定,个人邮寄渠道不允许进境,考虑到疫情影响,相关情况已上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予以考虑。在政策调整发布前,仍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