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 修改资料 | 我的诉求 | 退出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走进河源 政民互动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面对面 在线诉求 诉求查询 知识库 热点问答 案例公开 数据播报
河源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知识库
  •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哪些行为,将被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要点:污染沿海水域环境
网站记事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河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管理维护:河源市政务数据服务中心

粤ICP备12032302号  |  政府网站找错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  网站标识码:4416000024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全国党政机关标识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