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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年度服务质量评估报告报送至城市人民政府时,有哪些报送及时间要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书面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为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运营单位应当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和人员日常工作评价、考核体系。鼓励运营单位建立与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的结果报送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