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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哪些条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九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实施单位)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与被评价对象无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制度;
(四)熟悉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有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第三方机构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