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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共汽车驾驶员和安全员缺乏耐心,服务态度差,甚至存在使用不文明用语辱骂乘客、与乘客争吵的行为,交通运输部有没有相关规定?我部颁布实施的《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履行相关服务标准;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制定实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明确要求,运营服务人员用普通话服务,吐字清楚,语速适中,用语文明。尊重乘客,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乘客的询问。发生服务纠纷时,应冷静对待,化解矛盾,当矛盾激化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报警并向上级报告。《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操作规范》(JT/T 934-2021)明确要求,应使用普通话服务,语速适中,用语文明。应举止大方,尊重乘客,文明服务。运行中发生服务纠纷时,应冷静对待,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