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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怎么做?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七条的规定:
  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
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5年。
要点: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作业、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