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申请。按照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了解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 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将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并下发《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撤销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