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携带方式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1.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2.携带特殊物品的旅客应当向海关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审批单》并接受卫生检疫。
携带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出境、入境时海关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为限。
3.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不能提供《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本规定《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日内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依据文件:依据文件:《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附件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