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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哪些行为,将被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要点:污染沿海水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