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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离世,且结婚证丢失,现咨询如何开具婚姻登记证明?所需提供的材料及流程有哪些?
    您好,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2015年8月27日),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双方一方已离世且结婚证丢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连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如有疑问,请致电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762-430255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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