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八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
(二)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等批复文件,以及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三)特种设备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评价、档案验收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编制的环保验收报告;
(四)验收报告和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有甩项工程的,应附甩项工程清单;
(五)保护区平面图以及设置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位置清单;
(六)运营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七)对运营服务专篇意见的对照检查落实材料;
(八)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回复。符合要求的,应当启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回复中写明具体原因。
要点: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的提交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