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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先生表示其母亲与其养父于1994年在连平县三角镇桐岗村结婚但未办理结婚证,现咨询是否存在婚姻事实关系?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可向人民法院咨询。 当事人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大两寸红底合影照片3张,可以到连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如有疑问,请致电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762-4302553)。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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