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 修改资料 | 我的诉求 | 退出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走进河源 政民互动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面对面 在线诉求 诉求查询 知识库 热点问答 案例公开 数据播报
河源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知识库
  • 营运车辆注销后二次办理道路运输证是否需要车辆达标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管理制度,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车型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同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撤销相关车型公告,确保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的规定,营运手续已注销,也不属于在用运输车辆,需要进行达标核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营运手续。
网站记事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河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管理维护:河源市政务数据服务中心

粤ICP备12032302号  |  政府网站找错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  网站标识码:4416000024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全国党政机关标识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