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 修改资料 | 我的诉求 | 退出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走进河源 政民互动
河源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面对面 在线诉求 诉求查询 知识库 热点问答 案例公开 数据播报
河源12345政府服务热线 知识库
  • 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需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要点:特殊例外情形
网站记事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主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河源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管理维护:河源市政务数据服务中心

粤ICP备12032302号  |  政府网站找错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  网站标识码:4416000024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全国党政机关标识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