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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机构、发证机构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将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要点:考试机构、发证机构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