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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内河交通中,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nbs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
      要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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