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佩戴成人人工耳蜗是否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多少?
根据《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河人社发〔2017〕187 号)规定,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二)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人工耳蜗材料费个人自付比例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年)》执行,(一)500元(含500元,国产、进口)以下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
(二)国产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同一名称耗材且同一型号耗材总费用5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同一名称耗材且同一型号耗材总费用20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5%;同一名称耗材且同一型号耗材总费用50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30%;同一名称耗材且同一型号耗材总费用10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35%。
(三))进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个人先自付比例为45%。
如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人工耳蜗材料费不纳入医保报销。
符合条件的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院所属等级就行报销,其中一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报销75%,三级医院报销60%。市外医院报销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