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任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应从哪些方面评价?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签发承认签证的依据,对于评价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且申请人按照第三十七条提供的材料真实、全面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的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要点:适任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