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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的哪些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应当记录于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记录于《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
《油类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
要点: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