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未买满15年社保能否一次性补缴
"一、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9〕66号)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本省户籍的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俯〔2006〕96号)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外省户籍的在最后参保地按规定继续缴费;继续缴费地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二、条件。
(一)外省户籍参保人员、本省户籍参保人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请在继续缴费地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费,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请在继续缴费地按月继续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
(二)本省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然后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待遇:
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
三、按月继续缴费的标准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俯〔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
四、办理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程序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文的规定执行。(以上回复只适用在广东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